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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途中掉入无防护深井钢筋穿头 家属求助6部门无人担责

2018-12-05 17:45深圳新闻网


龙先生第二次前往工地,发现工地附近张贴了工程概况等信息。(图片由龙先生提供)



龙先生表示,由于事故至今没有定性,其弟弟虽持有深圳户口,却无法使用医保。期间所有费用全靠其家属东拼西凑及其弟弟所在单位和社会捐助筹集。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他表示,该市民受伤的过错是非常小的,哪怕是因为该市民玩手机或者其他原因没注意到施工井。张爱东认为,在此事件中最应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施工单位,施工井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区域,应该设置警示标识并将其围挡,而建设单位一般要负补充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资质的话,建设单位是需要负主要责任的,如果施工单位具有施工资质,而施工单位无法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也需要承担责任。

同时,张爱东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参考: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第3.1.1条规定:工地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管理。在作业区域设置高度不低地1.8m的围档,应选用坚固、整洁的材料,在地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第3.1.2条规定:工地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就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做任何的主体限定。

张爱东认为,对于此次事故,安监局应当进行查处,如果举报投诉人认为安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安监局履行法定职责。

编辑: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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