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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途中掉入无防护深井钢筋穿头 家属求助6部门无人担责

2018-12-05 17:45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12月3日讯(记者 钟鸿冰)日前,深圳新闻网记者接到爆料称,一市民上班途中在经过龙华区二线拓展区白松四路 (新区大道-梅龙大道)工程的施工工地时,跌入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施工井里,被井内40多公分的钢筋从左鼻骨沿着上侧眉骨旁穿头而过。事发后当天下午2时许,身在湖南的家属接到警方电话后方知自己的亲人已在医院抢救。家属赶到深圳两周求助六部门,至今却无一单位和部门出面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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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号事故当天,龙先生弟弟被救援出来后

受伤市民兄长龙先生称,收到警方电话后难以相信,以为是诈骗电话,直到民警将其弟弟受伤照片发给龙先生时,才不得已接受这个事实。龙先生透露,其弟弟9月28日7点14分从住所地龙华新区创业花园出门准备坐地铁往南山区上班,在途经过龙华区二线拓展区白松四路 (新区大道-梅龙大道)工程的施工工地时,跌入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施工井里(约2.5米深的位置),并被里面40多公分的钢筋从左鼻骨沿着上侧眉骨旁穿头而过,整个人被悬在井中。事发后被该工地工人发现,该工地相关负责人报警,后经当地消防截断钢筋才将他从井里抢救出、并在医护人员和当地警方的协助下于9月28日早上10点多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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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先生弟弟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接受治疗


据了解,龙先生弟弟被医院确诊为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经近十小时开颅手术,并在ICU重症监护室里抢救12天后,被转至脑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龙先生介绍,10月29日,其弟弟转到深圳百合医院疗养。11月9号的时候已经能有意识,但是没有办法说话。过了几天就开始低烧不断,意识的恢复也止步于此。11月22号,龙先生决定将弟弟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12月3日,记者从龙先生处了解到,其弟弟的治疗已经花费40多万。“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说未来他哪怕治好了也可能是半瘫,甚至是植物人。而迄今为止,任何一个有关部门连情况都没来问过。”

9月30日,龙先生从湖南衡阳乡下赶来后,曾去龙华民新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不是人为伤害,警方不做立案侦查,民警建议他去民治街道办的安监部门咨询。

民治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工作人员称,事故当天,该办有位组长去现场看过,并表示此事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要龙先生找民警,以民警立案的结果为准;或找龙华区的事故组,并说区里有事故组专门跟进这个事,民治街道对此事无权干涉。

10月8日,龙先生来到民治街道办综治办,并向他们提交了伤者的病情证明和受伤概述文件。随后,该综治办通知其找龙华区建筑工务局协商此事。

10月9日,龙先生前往龙华区建筑工务局。该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接待龙先生时表示,他们已经介入此事,并已经通知施工方到场与龙先生协商。该建筑工务局周律师表示,他们会尽力协调,并让龙先生回去等通知。


龙华区建筑工务局王姓工作人员给予家属回复

10月10日,龙华区建筑工务局工作人员王某短讯告知家属,施工方称自己没有过错,不愿意出面与其协商此事。工务局对此事也不存在责任。

10月18日上午11时,龙先生来到龙华区安监局事故科,其工作人员同样称,这不是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他们的处理范围。龙先生当天下午又找到龙华区信仿办,其工作人员表示,因施工方不肯出面调解,建议龙先生走司法程序。

工地现场张贴的工程信息

龙先生表示,9月30日,自己曾到事发现场,他发现现场不仅工地没有专人巡查看管,有人攀爬也没有人出来制止,工地出入口及周边所有围挡都没有张贴任何工地信息 (不仅限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甚至没有安全提示 。另外,部分围档还有明显缺口,不时有人从工地穿过。而且10月12日,当龙先生再去该工地察看时,发现该工地护栏已加高并新刷了红漆。同时,在围挡上也张贴项目管理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概况、安全生产牌、建筑施工安全知识等。但是上面的开工日期和峻工日期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空缺。

11月9日,直播车记者曾前往事故现场采访,发现龙先生弟弟出事的地方已被围起,围挡上贴有工程概况等信息。信息显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局,施工单位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单位为龙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当记者想进入工地内部查看其他情况时,被保安阻拦。

现场工地围挡上没有张贴有关施工信息

就弟弟的事故,龙先生认为,事发生地点是正在施工的工地,且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筑施工企业未设置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施工方也未对工地进行封闭或有效管理,外来人员可任意出现在工地内;且施工井属地下挖掘活动,但建筑施工企业未设置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围栏和警告标识,他认为施工方应依法应承担有关责任。他希望政府部门能立案调查,并督促施工方垫付医疗费


9月30日,龙先生前往事发现场时发现拉好的警戒线被破坏,民警正在重新设置警界线


龙先生于9月30日拍摄的工地,发现无人值守可以随意进出。(图片由龙先生提供)


龙先生第二次前往工地,发现工地附近张贴了工程概况等信息。(图片由龙先生提供)



龙先生表示,由于事故至今没有定性,其弟弟虽持有深圳户口,却无法使用医保。期间所有费用全靠其家属东拼西凑及其弟弟所在单位和社会捐助筹集。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他表示,该市民受伤的过错是非常小的,哪怕是因为该市民玩手机或者其他原因没注意到施工井。张爱东认为,在此事件中最应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施工单位,施工井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区域,应该设置警示标识并将其围挡,而建设单位一般要负补充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资质的话,建设单位是需要负主要责任的,如果施工单位具有施工资质,而施工单位无法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也需要承担责任。

同时,张爱东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参考: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第3.1.1条规定:工地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管理。在作业区域设置高度不低地1.8m的围档,应选用坚固、整洁的材料,在地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第3.1.2条规定:工地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就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做任何的主体限定。

张爱东认为,对于此次事故,安监局应当进行查处,如果举报投诉人认为安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安监局履行法定职责。

编辑: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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