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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常遇哪些“坑”?买家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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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常遇哪些“坑”?买家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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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院作为社会共治主体之一,也在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助力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而不懈努力。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与消费有关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加,其中以涉网络消费者权益纠纷较为典型。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王志明)今年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院作为社会共治主体之一,也在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助力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而不懈努力。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与消费有关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加,其中以涉网络消费者权益纠纷较为典型。

【以案释法】“网上代购需谨慎”

2017年9月5日,原告徐某通过被告在某网上购物平台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24罐港版美赞臣三段奶粉,合计4595元。收到商品后,徐某以购买到的上述奶粉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没有中国大陆经销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其从事“跨境购”业务,故涉案奶粉没有中文标签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代为购买境外商品时并未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跨境购”业务。依据规定,跨境电商需根据买方提供的身份资料、邮寄地址等信息在电子交易平台代为下单;商品需从保税区或境外商家处邮寄至买方;采购商品需具备网上申报清单或报关单、检验检疫报检单。本案中,被告系从其所在地东莞市直接将商品邮寄给原告,并未按照“跨境购”的模式代原告购买境外商品,且无法证实其向原告销售的涉案奶粉系经合法检验检疫进口商品,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违反法律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十倍价款4595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互联网已经成为消费者获得服务和商品的重要方式,大量鲜活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纠纷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为——1.涉案范围广、标的额普遍较小。涉及消费领域广,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电子数码产品等,涉诉商品单价普遍较低;2.涉案主体较为集中。涉案网络购物平台主要集中于某宝、某猫、某东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3.涉案主体一般积极介入。消费者起诉后,商家、平台一般会积极介入,协商解决;4.质量争议引发纠纷较多。引发纠纷的原因绝大部分为质量争议(添加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中文标签等),少部分为主张虚假有奖销售、虚假宣传、逾期未发货等争议。

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南山法院发现,网络交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侵害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食品、药品标签标识问题严重,部分涉案商品存在缺失重要商品信息、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2.经营者不规范宣传行为屡禁不止,如对产品质量、服务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隐瞒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重大瑕疵或质量问题;3.格式条款易被经营者不当利用,如对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不退不换”,排除消费者权利;4.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未妥善履行第三方平台义务,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不严、产生纠纷时对平台内经营者和相关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力。

为营造良好的购物秩序、减少相关纠纷,法院建议:第一,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审慎辨别信息真伪,并及时保存相关商品宣传、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第二,加大对商家和消费者的释法力度,提高群众对《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让商户与电商平台进一步规范经营;通过普法提高群众维权意识,让消费者能做到合理维权;第三,发挥诉前联调的功能,并将调解贯彻诉讼始终。在消费者起诉后,调解员积极引导消费者和商家有效沟通,协商解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亦充分向当事人双方释法说理,调动双方调解积极性。

“在购物平台上与卖家发生纠纷,卖家不予理睬怎么办?”

法官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网购类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在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所在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的,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诉讼维权。为了让消费者买得开心、买得放心,处在消费维权最前线的人民法院在时刻努力完善工作机制,以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曹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