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焦点新闻>国内新闻>

小心!公职人员别踩这些雷区,否则会被处分!

小心!公职人员别踩这些雷区,否则会被处分!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今年8月22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今天,草案首次全文对外公布。

长江日报2019年10月8日讯 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今年8月22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今天,草案首次全文对外公布。

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66条。

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本法中的公职人员指哪些?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草案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已经退休或已经死亡怎么办?

草案明确,作出处分决定前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不是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财产的,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无法没收、追缴的,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处分后果

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或者岗位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视情况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但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受到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的人员,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受到降级以上处分

应在一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草案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调查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职;

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提拔、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公职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存入其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草案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链接:

“政务处分”这个名词出现的背景,是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它最早出现在2018年2月。当时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个通报,称当年1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

进入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这也表明政务处分正式成为法律概念,代替《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

简单来讲,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记者李玉莹整合)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