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都市快报》消息,13日晚,商州区科教体局局长、商丹高新学校校长等三名相关负责人到婷婷家中致歉,同时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沟通现场,婷婷家属提出相关人员要公开道歉;请专业人员对女孩进行心理疏导;尊重相关部门对涉事教师依法处理之后的结果,但必须有结果。
教体局、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前往女生家中致歉。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此前,商洛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立案”即意味着涉事班主任存在违法问题,“我们对此事很震惊,也很气愤,我们的教师队伍中竟然有这样的人,吊销教师资格证、清理出教师队伍是最起码的,相关违法问题将深入调查”。
情况若属实,这位教师将会受到何种惩罚?
应当如何看待王老师的行为?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表示,若以上情况属实,那么该班主任王某的行为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查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发现,其中第三十七条相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此,范辰称,商丹高新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应给予王某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时,范辰补充:“该学生也可以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范辰解释:若影响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杨雨奇 实习生:朱君)
文章部分内容综合自陕西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陕西都市快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