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业集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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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属国有文化集团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报业集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贰亿玖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主报出版《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

(二)增项出版:主报网络版出版;

(三)相关出版物出版:《深圳晚报》《晶报》《深圳英文报》《青少年报》《香港商报》《本色生活》《汽车导报》《深圳都市报》《焦点》《游遍天下》;

(四)相关印刷;

(五)相关发行;

(六)广告;

(七)新闻研究。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中共深圳报业集团党组(以下简称“集团党组”)负责本单位的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本单位各领域各方面。

(一)集团党组地位和作用

集团党组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集团党组在集团内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领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集团党组职责与任务

集团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集团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三)党务工作机构

集团党组下设“中共深圳报业集团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直属机关党委)。集团直属机关党委是集团党建工作专责机构,下设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在集团党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建工作。

(四)工作机制

集团党组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五)经费保障

集团党组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集团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强化阵地建设,健全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集团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集团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领导作用。

(一)发挥作用方式和途径

集团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会同本单位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集团党组决策,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集团党组定期研究集团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二)决策程序

集团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团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集团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集团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职权范围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集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会议、文件、工作安排,传达学习贯彻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有关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指示批示要求,研究集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3.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作出决定和部署。

4.研究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决定和部署。

5.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作出决定和部署。

6.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相关程序按《中共深圳报业集团党组议事决策规则》执行。需提交集团职代会、党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按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事业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事业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事业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事业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事业单位发展;

(三)监督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确保事业单位履行社会服务和公共职能。

第四章 管理层

十七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集团党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一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由中共深圳市委任免

本单位议事规则:按《中共深圳报业集团党组议事决策规则》,集团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由中共深圳市委任免

(二)职务职权:党组书记、社委会社长,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机构设置:本单位设置深圳报业集团社委会,下设深圳报业集团编辑委员会、深圳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本单位机构分为总部部门、所属单位等。

(二)产生程序:根据部门业务及职能情况明确总部部门及所属单位职责,由人事管理部门建议并维护本单位各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议事规则:深圳报业集团社委会,下设深圳报业集团编辑委员会、深圳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职能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受报纸出版发行服务及新闻信息传播服务;

(二)参与新闻信息传播效果监督;

(三)对新闻报道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有价值的新闻线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确保意见建议、新闻线索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网上征求意见反馈、集中座谈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二)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开展新闻信息生产传播工作和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图书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相应业务许可;

(二)加强业务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具备确保业务开展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且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三)遵循用户为本、公益优先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市国资委和市委宣传部统一监管下的重大事项集中管理。

(一)对重大投资、国有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项,在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按照监管要求向市委宣传部和市国资委报备、报批。

(二)以下事项实行集中管理,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本单位党组会或本单位管委会审批。集中管理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重大投资、国有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资产减值及损失核销、对外借款、贷款担保、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捐赠、重大资产出售及处置等。

(三)建立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的预算管理体系,围绕单位战略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收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编制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

(三)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符合公益目的和非营利性;

(五)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六)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建立《深圳报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在集团党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战略决策、财务收支、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审计及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管干部除外)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深圳报业集团章程,自章程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七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于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11月26日经深圳报业集团党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报业集团党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3月18日起生效。

编辑: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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