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在行动 | 前海法律职业共同体编制防风险指引 为自贸区企业提供防疫“法”宝

前海在行动 | 前海法律职业共同体编制防风险指引 为自贸区企业提供防疫“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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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目前,前海法律职业共同体已发布该系列指引中的第一个指引《疫情防控情势下涉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旨在协助企业摆脱执行诉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日前,在前海合作区党工委的领导下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研究编制《自贸区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引导自贸区企业主动依法理性应对疫情,共克时艰,助力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贸区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围绕与自贸区密切相关的金融、物流、信息技术、房地产、对外投资和贸易等行业,主要针对目前各行业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出台18个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目前,前海法律职业共同体已发布该系列指引中的第一个指引《疫情防控情势下涉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旨在协助企业摆脱执行诉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该指引主要涉及涉防疫企业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执行”情况,疫情防控期间的执行和解选择,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主动推进案件,受疫情影响中止执行期间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计算四个方面内容,其中还结合近期前海法院已审结的案例进行引申阐述。

据悉,涉防疫企业是指从事疫情治疗、防控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一般包括一线抗疫的医院、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专门从事抗疫医疗机械、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的医药企业等。在执行程序中,若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涉及防疫资金、物品、场所等,相关执行对象的权属企业即使不是一线的防疫企业,但因其所有的执行标的物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那么这类企业在司法实践的具体个案中亦可扩大解释为防疫企业的范畴。

具体案例

近日,前海法院审结一起被执行人为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以及某医药公司的执行案件。该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是当地抗击新冠肺炎的唯一定点救治医院,已收治确诊病例,另一被执行人某医药公司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抗疫医疗器材和物资的采购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两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给付义务。最终,前海法院对被执行人暂缓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该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审慎、善意执行的原则,为抗击疫情提供有利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由此引申出的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在涉防疫企业若作为执行主体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应当如何及时联系和配合执行法院正确、高效地进行执行程序,如何降低执行程序中的风险和利益损失、如何行使特殊的执行权利等重要问题。

前海法律职业共同体方面发出提醒

在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企业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若防疫企业利用疫情,杜撰虚假事实,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企业、企业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员从严处理。

指引还分析了在执行案件中疫情是否属于影响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可能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法院,以减轻可能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

被执行人主张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社区开具的隔离证明、就诊记录、道路交通管制措施文件、要求企业暂缓复工的通知文件等。

此外,扣减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的期间要严格予以把握,如虽仍然处在疫情防控期间,但影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因素已经解除,例如被执行人已解除隔离措施、被执行人企业已依法复工等,则应继续计算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曾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