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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问,让你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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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问,让你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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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的防控成为了万众关注的焦点。

截至2020年1月28日15时50分,人民日报肺炎疫情实时动态显示,全国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4599例,疑似6973例,死亡106例,治愈67例。

如前文所说,疫情面前任何人都无法置身事外。为此,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普法办和深圳律师协会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通过52个法律知识问答,为身处并参与这场硬战的市民朋友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引。

今天,普法君就先为各位市民朋友带来其中的10个法律知识问答!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在报国务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的“突发事件”?

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

3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生后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什么时间成立的?

2020年1月25日中央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任组长,政治局常委王沪宁任副组长,成员为丁薛祥、孙春兰、黄坤明、蔡奇、王毅、肖捷、赵克志。

4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广东省启动几级响应机制?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疾病流行情况,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才启动一级响应。因此,目前应属于最严的响应级别。

5

如果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患者,应当如何进行诊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确认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对于确诊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6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患者拒绝隔离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7

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和

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进行医学观察。

8

如果近期您有发热等不适,应当如何就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甚至传染病医院。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发生后,深圳市有49家医院开设了发热门诊,如果发热不适等症状,患者可根据自己的病情实际情况,可以先拨打“深圳市家庭医生呼叫平台”进行筛查,也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就诊。

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如何就诊是正确的?

如果您是从疫区来深的人员,或者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应当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您应当自驾车、或者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外出时应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以免感染扩散。

10

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检人员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