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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借表弟名义购房却被转卖!告上公堂也没要回…

一男子借表弟名义购房却被转卖!告上公堂也没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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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男子想在广州买房,但苦无购房资格,便借用在广州的表弟名义买房,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表弟竟将这套房子转卖让人以偿还债务。

广州日报2019年11月8日讯 一名外地男子想在广州买房,但苦无购房资格,便借用在广州的表弟名义买房,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表弟竟将这套房子转卖让人以偿还债务。该男子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院。记者近日从白云区法院获悉,最终该男子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名买房风险很大,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轻易采用借名买房,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

尤某系外地居民,因不具备在广州购买住宅的资格,故与表弟黄某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双方签署了一份名为《收条》的文件,内容为:今天黄某收尤某借名字购买涉案房屋的中介费共人民币1万元,此房全由尤某出资购买等,立此收条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黄某便购买了一套房产,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均由尤某支付,剩余房款由黄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尤某每月将当月应偿还的本息转至黄某账户。售房人将房屋直接交付给尤某,尤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不料,为偿还债务,黄某将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放盘,谭某看中该房,在中介公司居间下,黄某、谭某、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谭某交付房屋。后谭某向黄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8年5月,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谭某名下。

2018年6月初,因与谭某约定的交房时间将近,黄某故意指使其同事卢某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尤某求租涉案房屋。彼时,对黄某行为毫不知情的尤某终止了与前租户的租赁合同,于6月初清空了涉案房屋,准备向卢某交付出租房屋。获悉尤某已经清空房屋的消息后,黄某约谭某及中介一同前往涉案房屋办理交房手续。

失去房屋的尤某得知真相后,将黄某、谭某、中介公司和卢某全部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尤某与黄某签署的《收条》虽然可证实两人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尤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权,而只享有对黄某提出协助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故尤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债权具有非公示性,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谭某、中介公司在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知道黄某与尤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目的出发,不应该对因信赖物权登记状况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强加过多的审查义务,故尤某主张黄某、谭某、中介公司恶意串通,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尤某要求确认黄某、谭某和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要求谭某向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房屋已过户登记至谭某名下,谭某已通过受让方式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尤某可以根据其与黄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向黄某主张违约赔偿。

法官说法:借名买房别忽视这些风险

买房是一件大事,但由于限购、限贷政策、无购房资格等原因,不少人会采用借名方式购买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借名买房暗藏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

一方面,借名买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若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如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当然,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万无一失。(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