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区网推荐>大鹏>

一证多用?大鹏一度假村超范围经营被罚四千

条评论立即评论

一证多用?大鹏一度假村超范围经营被罚四千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于近日接到市民来电投诉有关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柚柑湾度假村游泳池卫生不过关的问题,卫生监督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对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检查现场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11月5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凌安儿 通讯员 李鸿华 许玉芬)日前,记者从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了解到,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柚柑湾度假村因超出许可项目范围经营,而被处以4000元罚款。

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于近日接到市民来电投诉有关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柚柑湾度假村游泳池卫生不过关的问题,卫生监督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对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卫监人员检查该住宿场所的营业资质

卫监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度假村包含住宿和室外游泳池两个项目,现场检查该住宿场所的营业资质及卫生情况,可出示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且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等卫生信息均按规定在酒店明显位置公示。随后,卫生监督员对该度假村室外游泳池进行检查,发现该游泳场所未办理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该度假村经理认为游泳池在许可范围内

在检查过程中,该度假村经理表示其度假村的游泳池仅向入住顾客开放,认为该项目可包含在其旅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范围内。卫监人员表示,旅店和游泳场所均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仅可在其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范围内营业,如需开展许可范围外的项目均需申请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因此该泳池无论是仅面向入住顾客还是对外开放,在没有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前都不得开放营业。

该泳池为卫生许可范围外的项目

经调查核实,该度假村旅店服务自2010年起对外营业,泳池为2019年新增加的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区卫监部门依法给予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柚柑湾度假村警告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对外营业。

卫监人员提醒,各公共场所在开展多种经营项目时务必明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做到有法必依还得做到有法必知。

【相关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李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