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月11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粉馆经营者高某、冯某在微信群内发表涨价言论串通涨价的行为属实,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公开道歉,对高某、冯某两人作出行政告诫的处罚。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当地牛羊肉粉馆进行了排查。目前,所有经营户未发现涨价行为或已主动恢复了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