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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一家海鲜大酒楼误将“漂白水”当饮用水 大学生饮后咽损伤

2019-09-26 17:23深圳新闻网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19年926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曾剑星 林玟珊 胡津玮)近日,有市民向深圳新闻网《星期三查餐厅》栏目爆料,称他们福田赣粤一家海鲜大酒楼就餐时,同桌一18岁播音系大学生点了一瓶水,喝下去后却发现是瓶消毒水,大学生经诊断为咽损伤。深圳新闻网记者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了解到,该消毒水是员工用于消毒衣物的,但被误放到冰箱并当成冰水交给顾客,导致顾客误食消毒水,目前该局已对粤赣一家酒楼进行立案调查。事发后,福田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消费者酒楼买矿泉水 喝下后却发现是消毒水

爆料人徐女士向记者反映称,9月15日晚,她与朋友一行七人在位于深圳岗厦北的粤赣一家大酒楼吃饭,就餐期间,她朋友的孩子向服务员点了一瓶冰水。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孩子喝了一口便窒息得无法说话,倒在地上打滚、呕吐,水不小心溅到周围人黑色裤子上,被溅到的裤子立刻出现掉色。在现场的徐女士很快就闻到满屋子弥漫着一股消毒水的味道,这时候现场的人才反应过来,这个瓶子里装的是一整瓶的消毒水。

徐女士一行人急忙将孩子送到附近的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进行诊疗,经医生检查后发现孩子口腔粘膜和食道灼伤。一份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的病历显示,该孩子在酒店喝水时误吞巴氏消毒液(未吞入),出现咽异物感、恶心、呕吐、声嘶不已,初步诊断结果为“咽损伤

据徐女士介绍,当事人是一18岁播音系学生,目前正要进入大学求学,徐女士担心此事件会影响到孩子的声道。“虽然目前孩子可以正常生活,但日后还需配合相关治疗。”徐女士表示。医生则表示还有待未来观察。

装了消毒水的饮用水瓶。


被消毒水溅到的裤子立刻出现掉色。


酒楼:暂未对记者采访进行回应

徐女士及自己的几位朋友一直与店家交涉赔偿问题,但店家的态度却让他们感到失望。据徐女士所说,事发至今,商家未出过医药费,“之前说会先给我们两万元作为医药费,也说过因为此事产生的医药费他们会负责,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给,也  没有给我们应有的道歉。”

针对此事件,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赣粤一家海鲜大酒楼甘姓经理进行沟通,记者拨通了该酒楼负责经理的手机号码,但  该经理在接通记者电话后以信号不佳为由挂断了电话, 后记者再次拨打数遍也没有进行接听。

消毒水被误放到冰箱 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9月24日,记者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反映了该情况,当天中午,该局执法人员便到达粤赣一家酒楼位于福田去大中华IFC三楼的经营场所检查。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就消费者投诉一事向餐厅了解情况,经餐厅介绍,该餐厅员工将消毒水盛放在屈臣氏蒸馏水瓶用于消毒衣物,另一员工将该水瓶误放置在冰箱,后餐厅工作人员将该水瓶误当成冰水交给顾客,导致顾客误食消毒水。执法人员现场已根据《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的项目,执法人员已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整改。

目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已对粤赣一家酒楼进行立案调查。

事发当晚的就诊病历。


遇到类似事件 消费者如何维权?

那消费者在餐厅消费 遇到类似事件,如何维权?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指出,服务员拿过来的水外包装是否是消毒水包装,若是拿的是一瓶塑料外壳是屈臣氏蒸馏水的包装,内装水却换成了漂白水,须调查整个事件涉及的人员,判断是否有故意伤人的嫌疑,若有人故意伤人,则须承担刑事责任。

若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嫌疑,则该服务员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应由赣粤一家海鲜大酒楼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为张伟对该事件的具体评析:

(一)事件定性:服务员拿过来的水外包装是否是消毒水包装,若是拿的是一瓶塑料外壳是屈臣氏蒸馏水的包装,内装水却换成了漂白水,须调查整个事件涉及的人员,判断是否有故意伤人的嫌疑,若有人故意伤人,则须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主体:若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嫌疑,则该服务员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应由赣粤一家海鲜大酒楼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赔偿的内容:

1、大学生有权要求赣粤一家海鲜大酒楼赔偿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费用),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等费用,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事故中大学生系播音主持系的,口腔黏膜和食道严重灼伤看是否对发音有影响,若影响发音对后续的职业前途发展及大学生的心理造成影响的,可以要求赣粤一家海鲜大酒楼赔偿精神损失费。依据《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伟

编辑:郑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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