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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又突患重度中暑致死 家属状告对方请求赔偿被驳回

发生交通事故又突患重度中暑致死 家属状告对方请求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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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日前,上海市宝山法院通过审结的一起因为热射病(重度中暑)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高温需谨慎,防暑正当时。

新民晚报2019年6月14日讯 随着上海进入夏季模式,气温逐渐升高,即将迎来“热到融化”的日子。而夏季高温最重要的就是防暑降温,切莫硬抗高温天气。日前,上海市宝山法院通过审结的一起因为热射病(重度中暑)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高温需谨慎,防暑正当时。

开车途中患上热射病

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2017年7月,钱某驱车前往业主家做装潢工作时,途径宝山区某条道路进行左转弯的过程中,恰遇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同方向行驶至此左拐弯。转弯过程中,张某的货车左侧中部与钱某的小轿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致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某拨打了110报警,但由于事发后张某的身体状况并不太好,故钱某同时拨打了120。但张某被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经鉴定,张某的死因不排除热射病(重度中暑)后继发DIC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张某的母亲和儿子认为,事故发生后,因为钱某在交警到现场处置之前与张某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致使张某长期暴露在强烈的阳光之下,且因张某的争吵致使其情绪激动等从而发生急性热射病。钱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面对张某已经显示出的明显病危症状,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继续与之争吵,与张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将钱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钱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3万余元。

种种证据表明钱某无责

证人证言帮助查明案情

庭审中,被告钱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在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张某已经出现了意识不清的状况,钱某当时还主动扶着张某到阴凉处休息。双方还没说几句话,张某便掏出两百元称要私了。由于张某下车后走路摇摇晃晃,钱某怀疑其喝了酒,便没有与之多理论,直接打110报警并拨打了120,并没有不顾张某的身体状况持续与其纠缠。且从现场张某车辆的照片看,当时那么热的天,张某的货车车窗却是开着的,说明事发当时张某没有开空调,可能张某当时在车内就已经发热射病了。

由于事发路段的监控不巧处于损坏状态,没有录到事发经过,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方查证,但仍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也无法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情,通过调阅事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钱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与庭审中的表述一致。同时,公安机关还有一份对事发后恰巧到场看到了事情经过的见证人董某的询问笔录。据董某陈述,当时其看到有一个人坐在道路旁边的围墙下,手上还拿着200元人民币,同时人还在不停颤抖,过了不久120来了把这个人救上了车送往医院了。董某表示,其到现场前两个驾驶员是否发生冲突不知道,但是到现场后卡车驾驶员坐在道路围墙下,二人并没有发生冲突。

同时,董某出庭作证称:“警察还没来的时候他已经口吐白沫,我把衣服给他擦。被告方也是站在外边马路上,死者在围墙下阴凉处坐着……被告和死者之间有几米的距离。当时两被告之间说话,死者没有任何反映,也没有和被告争执。”

法院综合证据驳回原告诉请

提醒大家高温天预防中暑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钱某承担赔偿责任,需证明对于张某的死亡这一结果,钱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等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鉴定意见,张某死因不排除热射病后继发DIC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激烈争执,钱某亦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致使张某长期暴露于日晒之下,以致发生热射病。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告钱某已及时报警,根据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钱某没有不顾其身体状况、与其持续纠缠,故钱某的行为并无不当。即使双方因交通事故可能存在一定的争执,原告认为张某情绪激动可以导致其热射病的发生,亦明显不符合医学常识。故钱某的行为与张某发生热射病之间难以确认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起案件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热射病是一种致命性急症。遇到高温天气,大家一旦出现大汗淋漓甚至神志恍惚的时候,要注意及时降温,如果症状没有缓解及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千万不可以为是普通中暑而忽视。同时,夏季高温天气要注意合理饮食、水盐补充、充足水命。广大需要在高温天气下开车、作业的人,也要注意防暑,不可大意。

记者郭剑烽通讯员胡明冬

[责任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