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帖子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12月2日讯(记者张玲)11月28日,题为《深圳司法局丑闻:深圳市公证处不“公正”,枉法“公证”成常态?》的帖子在深圳新闻网深圳论坛发布。网名为“szc88”的发帖者举报公证员,11月29日深圳公证处就此作出回应,一一回应帖子提出的质疑,并表示已经收到举报人复查该份公证书的申请,将按有关程序展开复查。
发帖者在帖子称,因涉案房屋暴涨约400万,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刘某梅涉嫌违法公证,涉嫌违法暗助提存人翟某栋逃避违约责任,要求公证处对相关公证书中存在的违法作弊问题依法纠正和处理。
深圳公证处从论坛看到举报信息后立即着手调阅公证卷宗、向当事人本人了解情况、向承办公证员了解办证过程。经初步核查,公证处对“(2017)深证字第121764号”公证书做出了书面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介绍了此次提存公证书的背景:提存公证书申请人为翟某栋,其与刘某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忠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合同、应配合原告翟某栋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记者从情况说明中了解到,公证处根据福田法院关于此案强制执行出具的通知书,为翟某栋办理的公证并提存剩余购房款861581.19元,在确认房产完成过户后将提存款及利息转入刘某忠名下,刘某忠已收到该笔提存款及利息。公证处在情况说明中强调,刘某忠所称迟延提存及由此产生的8万元利息差额问题,与公证处办理的提存公证没有关系,建议刘某忠应与翟某栋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
此次网友帖子提及的纠纷,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名词,提存公证书。提存公证书即公证机关为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书。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构保存,即视为债务履行完毕。提供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下为情况说明全文(备注:涉及当事人的名字,记者已做处理):
关于刘某忠投诉我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21764号”公证书的情况说明
日前,网名为“szc88”在“深圳论坛”“我说深圳事”板块发表了一篇文章,对我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21764号”公证书提出若干质疑。我处在看到此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该网名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阅公证卷宗、向当事人本人了解情况、向承办公证员详细了解办证过程。经初步核查,现对“(2017)深证字第121764号”公证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情况说明:
1、上述提存公证书的申请人翟某栋与刘某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刘传忠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合同、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2、刘某忠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文书,翟某栋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304执2769号之一号”《通知书》第2页明确指出:“综上,申请执行人翟某栋仍需向刘某忠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861581.19元……,将剩余购房款861581.19元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提存,有关提存费用由被执行人刘某忠承担。”
3、提存人翟某栋于二○一七年八月九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公证予以提存上述款项,提存人翟某栋于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小写)861581.19元提存于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账户。公证员依据以上事实及法院的有关文书,出具了编号为“(2017)深证字第121764号”的公证书。
该公证书根据提存申请人翟某栋的要求,明确指明:“提存受领人刘某忠应在本处送达《提存公证通知书》后五日内,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翟某栋名下,凭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可向本公证处提取该提存款”。
4、根据刘某忠的谈话笔录:2017年8月15日刘某忠就知悉翟某栋申请了提存公证事宜;深圳公证处工作人员当时给刘某忠寄送过公证书,但被退件;自2018年8月2日开始,刘某忠就向深圳公证处提交受领提存款的申请,且于2018年9月5日、9月6日、9月11日多次向深圳公证处提交领取提存款的申请书,并提供了其银行账号,催促深圳公证处将提存款项(人民币858996.19元及利息)打到他指定的账号中。
公证员根据提存申请人翟某栋的表示,要求在征得提存申请人翟某栋书面同意或在翟某栋取得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后,才发放提存款。2018年9月10日,讼争房屋强制过户至提存申请人翟某栋名下。2018年9月20日,深圳公证处在核对了过户到翟某栋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后,将上述提存款及利息汇入刘某忠提供的账号。根据刘某忠的谈话笔录,刘某忠确认已经收到该笔提存款及利息。
5、根据《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的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本案中,生效判决文书明确了提存申请人翟某栋、提存受领人刘某忠的各自义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304执2769号之一号”《通知书》进一步明确了提存申请人翟某栋应提存的金额以及提存受领人刘某忠应承担的提存费用,提存申请人翟某栋向本处提出的公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刘某忠在2018年11月29日前从未向深圳公证处提出过复查该份公证书的申请。
6、刘某忠所称迟延提存及由此产生的8万元利息差额问题,属于案件实体争议问题,刘某忠应与翟某栋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与我处办理的提存公证没有关系。我处所办提存公证只证明翟某栋将上述款项按法院的有关文件提存于我处,并按提存申请人的表示要求提存受领人刘某忠在房产过户或过户递件完成后提取该提存款。
7、刘某忠在2018年11月29日向我处提出了复查该份公证书的申请,我处正式予以受理,将按有关程序展开复查。特此说明。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