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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研究所的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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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研究所的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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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阔东方潮奋进新时代——庆祝改革开放40年·改革故事】

光明日报记者齐芳

这一年来,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所长特别助理李泓研究员越加忙碌。2015年8月29日,他连日期都记得分外清楚:“就是那一天,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两年多来,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更高了,我自然就更忙了。虽然累,但我觉得忙中有成效,特别开心。”

今年,中科院物理所刚刚过完90岁生日。这家国立科研机构,记录了中国物理肇始、发展和腾飞的历史,在凝聚态物理领域享有国际盛名。物理所在清洁能源、磁性材料、超导、激光、精密测量等方面拥有很多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原创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然而拥有“富矿”的它,却在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声名不显。“以前很多事情不明确,大家心里没底。”李泓说,比如在国立研究所任职的科研人员是“事业编”,去企业兼职取酬就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到年底审计的时候,钱需要上交回来”。再比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移转化时,研究团队或发明人所获得的股份奖励一般不超过20%,“对于一些关键技术和重大高新技术来说,这样的估值是被严重低估的。”李泓说:“这样一来,哪还有人愿意做转移转化的工作呢?”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让大家豁然开朗——这部法律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存在多年的顽疾,在科研院所和高校在转移转化中的权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计算、科研人员的奖励与取酬等诸多方面,给出了明确答案。比如,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作价投资的,可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作为奖励。

这给研究所注入了新活力。“比如我们所一项高技术作价3.13亿元,合作方现金投入8000万元,我们占股80%,其中研究团队占40%、物理所占40%,合作方占股20%。这不仅让关键、重大技术的价值得以体现,也可以充分保证研究团队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发言权和持续开发的管理权。这在以前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李泓介绍,不仅如此,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纷纷制定相关细则,使原本冗长的流程得以简化,极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职务发明属于国有资产,原来国有资产的使用需要层层报备,我们要报到中科院,中科院审核后再报给财政部,这一圈下来往往需要一年半到两年时间。但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企业需要快速响应,实在等不了那么久的时间,这也是原来阻碍成果转移转化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有了简化、高效的流程,我们只要给中科院报备即可,企业也更愿意和我们合作了。”李泓说。

两年来,物理所的成果转移转化开展得有声有色。“和清洁能源相关的一项新材料估值已达到5亿人民币,固态电池成果估值10亿元……”李泓如数家珍。今年8月,物理所与江苏溧阳市政府在溧阳共同出资注册了长三角物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集应用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等功能于一身的平台,同时也是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和高水平科普的园地。在短短几个月的筹建阶段,这个平台不仅吸引了物理所的团队,也吸引了来自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团队和企业的团队入驻加盟。

受益于新政策的不仅仅是科研团队,还有科研本身——增值的资产被用于反哺基础研究。“现代科研投入很大,原来我们受制于人员编制和经费,一些原创的科研想法无法持续研发,毕竟这些项目失败风险很高。”李泓说,“现在所里有了这笔资金,我相信物理所在未来一定能够做出更多、更好的原创成果。”

《光明日报》(2018年11月30日02版)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