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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拟放“痛经假”!有网友却说:女性不需要……

又一省拟放“痛经假”!有网友却说:女性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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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

日前,山东拟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征求意见:痛经或者月经过多者,给予其病假1至2天

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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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办法》称,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办法》对怀孕、流产及哺乳期妇女也赋予了不少红利: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

《办法》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对用人单位违反经期、孕期、哺乳期等规定的,《办法》的惩罚也很严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痛经假”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