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律微课堂
开栏语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党规党纪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龙华街道纪工委自8月20日起在龙华街道微信公众号上开设“纪律微课堂”,第一季推出音频栏目“我读监察法”。街道领导班子带头,和大家一起读原文、解释义、谈感想,力促学习在日常、总结在经常,将国家监察法核心要义入脑入心更入行。


(龙华街道副处级干部 郭汉辉)
今日,龙华街道副处级干部郭汉辉为我们朗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第25条,并分享感悟,敬请聆听。
原声分享
法规条文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具体释义请点击:监察法释义㉕:监察机关如何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
读法人感悟
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重要措施。监察法对其运用的程序也做了详细规定。程序合法正当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精神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征。它不仅是对权力的约束,是对监察人员的爱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直接体现。监察法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我们要以学习为契机,筑牢廉洁从政意识,树立良好道德操守,不踩红线、坚守底线,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当前工作。


资料来源:中共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