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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掮客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推手 内鬼、黑客频现

信息掮客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推手 内鬼、黑客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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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统计数据显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2017年,该院共审查起诉该类案件90件110人,是2016年案件数的5倍。检察官分析认为,除了市场需求催生产业链条外,公民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的观念仍未普遍建立,也是案件量增多的原因之一,不少信息甚至成为电信诈骗的上游数据。

原标题:信息掮客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推手

一手追逐更多来源一手寻找不同需求者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出台,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暴露出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严峻形势,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任重道远。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两年来,该院办理的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网店交易、住宿医疗等,甚至还有实时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且数量惊人。像该院办理的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就涉及非法获取交易信息达2500余万条,用于出售、提供的达80余万条。

该院统计数据显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2017年,该院共审查起诉该类案件90件110人,是2016年案件数的5倍。检察官分析认为,除了市场需求催生产业链条外,公民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的观念仍未普遍建立,也是案件量增多的原因之一,不少信息甚至成为电信诈骗的上游数据。

“内鬼”“黑客”频现涉案人员众多

2017年12月25日,江阴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8·1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专案。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孟某非法收受来自某地区的车辆档案信息十余条,公安机关顺藤摸瓜破获了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首批抓获涉案人员80余名,涉案信息达到30余万条。

这一专案集中暴露出信息泄露案件中“内鬼”问题突出。孟某的信息来源,有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外卖送货员等。“有的工作人员经受不住诱惑铤而走险,这就让人很难发现信息被贩卖。”此案承办检察官张庆苗说。

在此之前,江阴市检察院还办理了“佳佳拍专案”,公民信息几乎都是来源于“黑客”。该批案件中有9名“黑客”,其中1名“黑客”彭某是某高校大四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QQ群了解到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出售获利,就利用所学入侵不同的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法院最终认定彭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7万余条,并将其中的2.4万条普通信息出售给他人后获利2000余元。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彭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9名‘黑客’中有6名是在校学生,最初他们是为了炫耀技术或者纯粹好玩开始入侵网站,后因蝇头小利断送大好前途,高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必须加强。”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魏宏溥认为,掌握了大量信息的政府单位或特定行业,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信息查询留痕、使用复查等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次生犯罪呈现增多趋势

该院已办理的案件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的买方市场非常广阔,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待价而沽。在暴利驱使下,形成了“提供方——中间商——购买方”的产业链式运作模式。三方由互联网连接,遍布全国各地。而产业链又因中间商与多个“上线”“下线”、多个中间商之间的交织蔓延。

在2017年至2018年,江阴检察院集中办理的“佳佳拍专案”和“8·16专案”也都呈现出这样的特征。“因为中间商的加入,在买家与卖家之间提供‘量身定制’服务,在不同的QQ群之间寻找不同的买家,一只手追逐更多的信息来源,另一只手渗透到不同的信息需求者,可以说是产业链发展的重要推手,也是当前打击的重点。”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张庆苗说。

而另外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并买卖后,引发的次生犯罪也呈现增多趋势。电信网络诈骗、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的上游数据大多来自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

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晓雯介绍,她办理的乔某等人电信诈骗案中,乔某等人成立公司利用高价文物推销拍卖方式,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为了寻找特定目标群体,乔某等人购买了大量曾经购买过保健品的老年人信息,从中寻找合适目标。“而在另外一起案件中,非法讨债公司通过购买债务人的住宿信息,找到某宾馆房间将债务人带离进行非法拘禁”。

近年来,骚扰电话、推销广告层出不穷,垃圾短信轮番轰炸,群众对此怨言颇多,反响强烈,而有目标的电信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风险却难以预估。“打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构建安全、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彩娟说。

打击难度大亟需统一标准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目前面临着新的困难,就是不法分子反侦查意识强、有关司法解释的标准在理解上分歧较大。”张庆苗说。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途径是利用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进行,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云盘、邮件等传递信息,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完成支付,交易双方往往互不知晓对方真实身份成为侦查难点之一。

而更困难的是,嫌疑人采取删除交易信息及聊天记录、使用不同的微信或账号进行交易,增加了侦查机关勘验的难度;为了逃避侦查,嫌疑人还故意使用真假信息混合进行交易,或在交易中混杂私人经济往来。直接证据的部分缺失导致最终的定罪量刑可能并不能起到全面深入打击犯罪的效果。

从江阴市检察院去年起诉的已判决的70名此类犯罪被告人判决情况来看,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6人,有些案件实际上违法所得折算的财产信息条数足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但因缺少信息内容而无法以财产信息以及具体的数量予以认定。

另一方面,法律的适用问题也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大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很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实践中对于信息种类的判断、如何认定是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等具体问题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

“信息种类的认定往往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最终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甚至决定部分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还有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们也正在调研总结,希望能够尽快达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张庆苗说。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