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sznews.com 2010-02-26 08:55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第五回合] 再审 他开打第11场官司
昨天,再次走进法庭时,朱延平的脸上没有阴霾,始终带着微笑。“一晃都快10年了,应该说,我这个人还是挺执著的”,他展开手里的那份《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抗诉书》,以一种欣慰的口吻说:“至少检察院对我的诉讼是认可的。”
中院审监庭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再审很快开始。来自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起立宣读了《抗诉书》。
对此,南京市公证处的代理人进行了答辩:第一,根据《继承法》第25条,朱延平之子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放弃,也就是说,朱延平应该像他的姐姐朱美雯一样,去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的法律手续,以及公开告知其他兄弟姐妹;老人去世后,朱延平父子住在203室,是之前行为的延续,而不是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检方抗诉理由有扩大理解25条之嫌。因此,即使2149号公证书合法有效,朱延平之子也不一定能获得遗赠。
第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2条规定,“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公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当时申办人比较着急,公证处的人手也不够,加上联系办理此事且在场的是一名执业律师,属于司法专业人士,所以,公证处就派出了一名公证员前往陶老太太家中,办理遗嘱公证。至于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字,也不代表遗嘱当然无效,这在之前玄武区法院的判决书里也有过类似陈述。
来源: 新华报业网 编辑: 洪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