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11-04 07:33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河南公安厅
此事发生后引起河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昨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苏银海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调查发现,近日网上盛传的卖淫女裸照是由当地一名记者擅自发至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发布。
苏银海告诉记者,10月28日晚,郑州市公安局集中警力对中原区某洗浴中心、管城区某洗浴会所等多家涉黄涉赌场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跟随采访,其中包括一名摄影记者。
“后来,这名摄影记者将部分照片提供给另一名记者,后者将照片发布到网络上。” 苏银海说,该记者竟不顾职业道德将照片发到了网上,一点社会责任感都没有。但苏银海拒绝透露该记者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
苏银海还表示,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前,河南省公安厅曾多次强调,民警在执法过程要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至于照片中光头便衣的执法行为是否过于粗暴,苏银海表示他当时不在执法现场,不便发表评论。
综合新闻晨报报道
昨晚,中国宪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磊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已从网上看到了有关此事的报道。
“每个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公民也有起码的个人尊严和人格,不能因为涉嫌违法就进行侮辱”,王磊说,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直接将裸照公开,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给这些人(指小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设置了障碍。”
结合该事件,王磊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常能了解到个人隐私,比如通过录像或者邀请媒体前往报道的方式,但将这些事实公之于众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保护其隐私。王磊建议,执法机关在类似的扫黄行动中,更应注重对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媒体也应注意操守、把好关。
有网友询问,拍“小姐”裸照并公之于众,是否合法?
针对此事,记者昨晚采访了长春浩瀚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冬律师。据他讲,警方公布“小姐”裸照肯定是不合法的。不管涉事女子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哪怕是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罪犯,她的人格尊严也应该得到维护。从大的方面讲,郑州警方是侵犯了“小姐”的人权,从小的方面讲,则侵犯了“小姐”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权。另外,这张照片虽然打了马赛克,但由警方公布出来,从道德方面讲,实在是有伤风化。
来源: 武汉晚报 编辑: 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