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 -> 深圳新闻 -> 今日最热

闯红灯罚款“涨”到1000元

http://www.sznews.com   2009-10-12 07:17  深圳新闻网    【字号:  

第十七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各处五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者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万元罚款,非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停车场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停车场,并应当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年内违反前款规定两次以上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万元罚款,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使用其它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他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实施者处五万元罚款。驾驶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上下车的乘客处五百元罚款,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营运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每车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放任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每宗处一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今日《深圳特区报》)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李晓蕾

   上一页   1   2   3   4   5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订阅深圳手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