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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擅设广告牌引发业主不满

http://www.sznews.com   2009-08-10 08:11  深圳新闻网    【字号:  

记者又发问:“物管处是否有广告收益?”管理处坚称没有。

随后,记者联系了深圳爱卫办,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是在民政局登记的民间社团组织,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灭蚊灯箱广告进入小区和他们也没有关系,他们之前曾经给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发过函,要求他们灭蚊的同时不要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律师:小区尽快成立业委会

记者就此事件咨询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袁仲刚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2条和73条的有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如楼梯间、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利用电梯和草坪等公共设施打广告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为业主共同享有。物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个人私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没有权利享有广告收入,除非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物管办理。在小区的公共场所内竖立商业广告牌不仅须经业主同意,而且业主还对广告牌的收益享有支配权。

他表示,“因为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管理处在小区建灭蚊广告牌是否违反《物权法》还无法定论。”袁律师建议,小区业主如要更好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应该尽快筹建业委会。

来源: 深圳特区报  编辑: 李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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