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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余载 房产才分割

http://www.sznews.com   2009-07-20 11:01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律师点评

福利房取得所有权后可分割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罡认为,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问题是夫妻共有房产应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可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请求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在房改前属于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当时归张浩和王娟共同居住使用并记载在两人名下,离婚时因无法分割而未予分割,后经房改取得了完全所有权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一般要根据双方的分割意愿、实际居住状况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对于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的,应当根据房产的评估价格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货币补偿。本案中,由于张浩和王娟不能对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法院以房产评估价格的一半作为补偿金并无不妥。虽然张浩提出评估虚假的主张,但由于没有充分举证,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在处理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发现该共同财产的次日起计算2年。因此,如果离婚后发现有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相关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编辑: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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