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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写用途债主易吃亏

http://www.sznews.com   2009-07-04 12:06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借条写明用途,判借钱人还钱付利息

  7月1日,深圳中院又开庭审理一宗借款纠纷案。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也是朋友。王先生诉称,2007年4月9日,被告李先生向他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写“借条”:李××从王××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07年4月16日前归还。还款到期后,经王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还。但是李先生对这张“借条”却另有一番说法。他举出一些证据称,这15万元是王先生支付给自己的工程进度款。

  而王先生提供的人民币15万元的支票存根中“用途”一栏载明为:“借款”,与李先生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内容相吻合。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判还款付息的李先生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7月1日上午,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希望双方能够调解解决纠纷。双方代理律师表示将征求各自当事人意见再作答复。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最好注明款项用途

  对这两宗借款纠纷,有关代理律师表示,民间借贷多是基于双方信任,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在收条、借条上注明款项用途。如果开收条不写用途,那债主是比较容易吃亏的。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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