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7-03 13:52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观点4:
应设置一定条件
张茂荣,珠三角房地产法律专家、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他认为,“后悔权”与冷静期相关联。“后悔权”不适用于投资客、炒房客、批量购房者及二手房。
他说,“后悔权”作为立法意向只是针对于《消法》,而《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普通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即使立法通过“后悔权”,也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终端消费者才能享有,非消费者不适用。就楼市来说,投资客、炒房客购房目的是为了投资赚钱,批量购房者购房后不可能自己同时居住使用,不是为了自身消费,普通二手房业主不是经营者,故均不适用。
同时,在采访中,很多网友认为为防止“后悔权”滥用,应当给“后悔权”设置一定的条件,如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房屋质量确实存在缺陷导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张茂荣认为,该观点显然是混淆了“后悔权”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后悔权’的本质是冷静期内的法定解约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购买大宗商品理性思考过程里允许单方反悔的权利,其适用是无条件的。”
张茂荣指出,房屋质量问题存在缺陷导致购房者退房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责任早已存在,并被印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早有规定。(记者 高申现/文 邵东升/图)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编辑: 申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