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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5月份近六千人被狗咬伤 敬而远之

http://www.sznews.com   2009-07-03 09:38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律师:把相关法规落到实处

市律协民业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唐剑明称,《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第二十六条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二十八条规定,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第二十九条规定烈性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待销售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唐律师指出,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她说,如果养狗者认真遵守相关法规,管理者认真依法管理,相信狗伤人的事件会大大减少。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申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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