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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http://www.sznews.com   2009-06-25 08:25  深圳新闻网    【字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禁止其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应聘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等其他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来源: 深圳市人事局  编辑: 申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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