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6-25 08:25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禁止其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应聘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等其他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来源: 深圳市人事局 编辑: 申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