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6-16 13:40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对严重火灾隐患
强制查封
增加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是此次消防立法的一大亮点。第五十六条提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业主要承担三大
消防安全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出租物业业主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致规定。第十七条提出,出租物业的,业主和出租人应当履行三大消防安全义务:一、所出租的物业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监督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物业的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三、监督承租方安全使用房屋,发现出租物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督促承租方整改;发现承租方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八条提出,承租人应当履行三大消防安全义务:一、不得租赁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或者通知出租方进行整改。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物业业主和使用人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没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没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违反规定,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编辑: 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