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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行窃被绑示众

http://www.sznews.com   2009-06-16 08:23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律师说法

  示众行为不可取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罗御伦律师表示,这种示众行为实不可取。抓到小偷后,应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以捆绑的方式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的规定。采取捆绑、殴打、侮辱等方式限制小偷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他表示,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孕妇,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办法,法院对其判决生效后,作为罪犯的孕妇可以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一般会得到批准,等其分娩和哺乳期过后,再将其予以收监执行。若其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法院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酌情决定新的刑期。

  □记者手记

  尊重法律精神是必须的

  在中国古代社会,将犯法者“示众”是一种带有羞辱意味的刑罚。从某种意义上说,那个时代的“示众”确实起到了教育民众、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在讲求保护个人权益的现代法治社会,以牺牲个人的尊严来维护社会安定的这种做法,不再符合法治精神的需要。因此,受害人一方的举动虽然出发点是为保护自己权益,但却是“以恶制恶”的不妥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名怀孕女子目前无法羁押,这是保护她以及肚内胎儿的权益,人道主义以及法治精神出发的做法。虽然受害人对此疑惑以及无奈,但法律是公正的,怀孕分娩哺乳期过后,这名女子终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晶报记者 张小帆/文、图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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