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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购房诚意金”是违规行为

http://www.sznews.com   2009-06-15 08:28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律师:收了诚意金也无法律约束力

  有关专家表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早在几年前,全国各地便明令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销售或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内部认筹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换句话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诚意金,属违规行为。但针对这样的限制,开发商也有“对策”。譬如,近年来,不少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在规定的10天内公开预售商品房,而是利用收取诚意金等行为聚集客源。

  律师表示,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诚意金的定义。根据房地产交易实践,所谓诚意金,是购房者为了证明买房的诚意而向开发商交付的一笔金额。由于法律上没有对诚意金的规定,诚意金要根据商品房预售合法性和具体合同约定处理。但事实上,诚意金的收取主要集中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对合同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仅能表明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向。开发商之所以热衷于收取“诚意金”,目的在于“锁定顾客、圈钱,根据诚意金交纳的多寡,“看碟下菜”,为楼盘的最终定价提供依据,降低风险的同时使得利润最大化,另外还可以凭借信息的不对称,依靠拖长开盘的时间来营造楼盘的虚假繁荣等等。

  国土部门:收诚意金系违规操作

  对于开发商收取诚意金的行为,市国土房产局方面直言系违规操作,并表示会根据相关线索对开发商进行相关调查。此外,市国土房产局也郑重提醒广大预购人:任何以预售商品房为标的收取的“诚意金”等款项都是该预售商品房的预付款,应存入该项目的预售款监控账户。

  有关专家也提醒消费者,开发商收取购房诚意金缺乏法律依据,且单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建议消费者在购房时,慎重对待类似诚意金等营销方式,避免被故意炒作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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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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