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6-03 16:5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
(四)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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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指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机动作业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 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申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