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6-03 16:5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张玲)要努力工作,也要适时休息。从5月13日起,深圳对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严格审批,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权。
记者从最新的政府公报中了解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5月13日发布通知,《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劳社〔2004〕88号)同时废止。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单位明确规定计算周期内的员工总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时间。
“试行办法”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二)长途运输、押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三)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试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申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