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5-26 08:45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看,我们国家现在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办理婚姻登记。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事实婚姻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婚姻关系的稳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目前采取相对承认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解释,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仅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作为事实婚姻处理。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