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5-19 08:08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房东和租客要签安全责任状
深圳市拟出台《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出租屋的安全,业主、租客、政府都有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有望在昨天开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草案原名为《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安全责任的决定》,经讨论,大家认为,各类出租屋均需要明确政府、出租与承租方的责任,故改为此名。草案规定,“出租人”不仅指业主、房东,也包括二房东。草案规定,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当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签订责任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范本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如果未能履行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
草案规定,承租人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给予配合。(记者 张晓斌)
酒吧等须买火灾公众责任险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草案)》规定,酒吧与KTV等公共娱乐场所须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于1999年实施,至今已有10年时间。去年9月,有关部门对其全面修订,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业主应当履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不受破坏等消防安全职责。多产权人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应当确定责任人履行职责。物业业主一旦违规,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将被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物业出租的,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物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先通知其改正;如果承租方拒不改正,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对草案发表初审报告,认为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且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内务司法工委认为,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全面负责”的有关规定,研究怎样通过加强监管,建立约束和惩戒机制,促进有关单位全面负起消防责任,建立并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上,草案可适当收窄参加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先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酒店经营单位应当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待经过试点机制成熟后需要扩大范围的,由市政府规定。此外,保险公司也要提高火灾防灾防损管理水平,并在立法上提出要求。(记者 郑毅)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