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5-15 07:45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梁丽涉嫌盗窃既有主观动机也有客观行为
深圳新闻网5月15日讯 发生在半年前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涉嫌盗窃巨额黄金首饰案,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数十万网民纷纷发表观点进行讨论。昨天(5月14日)下午,深圳警方专门发布相关情况通报,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
据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12月9日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接到事主报警,称其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办理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时,放在手推行李车上的一箱价值261万余元的黄金首饰被盗。警情重大,机场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到场勘查,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物品被人盗取,当日将涉案嫌疑人梁丽抓获归案,缴获了大部分被盗物品。
深圳警方强调,此案侦查办案程序完全合法,公安机关从接警、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到移送起诉,每个环节均依据法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批准逮捕。现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尚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深圳市公安局正在补充侦查,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常办案程序。由于该案处于侦查阶段,为了不影响案件侦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宜公开有关案情,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欢迎媒体和群众依法监督。
宝安检察院承诺公开公正办理梁丽案
梁丽案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梁丽可能面临重刑,甚至无期徒刑。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几天前发表声明,为进一步核实该案的有关事实和情节,以准确界定梁丽的行为性质,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同时表示,案件尚处于补充侦查阶段,过早地对梁丽的行为性质作出结论,既不科学也不严谨,对梁丽本人也是不公平的。案件重新移送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并在合适的时机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该案的案情和诉讼进展,以满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社会各界热议“梁丽案”观点分歧
“梁丽案”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论,许多律师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表评论,有的认为梁丽无罪,有的认为梁丽的行为涉嫌侵占罪。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金亮认为,争论的焦点是“捡”还是“盗”,即是侵占罪与还是盗窃罪之争,“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应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表示,法律专家对此案的看法见仁见智,有不少人认为梁丽的行为无罪,也有人认为属行政处罚范畴,更有人认为属民事纠纷。存在这么大的分歧,不是因为此案复杂,而是梁丽的遭遇获得了大众的广泛同情,大部分网民认为捡者无罪。
不少网络人士认为梁丽案意义堪比许霆案,人们在看到梁丽案之时,不由自主地联想起许霆案,在这两起案件中,法律回避不了人情之争,许多网友出于人情为其辩解。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应当建立在对事实充分认定的基础上。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申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