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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伟坚持“操”字不涉侮辱指称 认为法院“先判后审”

http://www.sznews.com   2009-05-14 08:16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坚持“操”字不涉侮辱指称

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有关方面在答记者问时称:按照常识,中国人都知道,“操”是侮辱性的语言。对此,陈书伟则说,商务出版社《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133页中,“操”字含义的权威解释没有一个涉及侮辱的意思。在本案中,他在上诉状上写上这么一个“操”字,更多的是表达一种愤怒的情感,实际上是一个虚词,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之意,在他自己看来,并不构成侮辱司法人员。再说,上诉状中的一个“操”字,也达不到侮辱的后果。“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民众对‘操’的理解,仁者见仁,我认为既要尊重法官的观点,也要尊重民众的观点,不宜单方面判定‘操’字就有侮辱之意。”陈书伟是这样解释的。

依然认为法院“先判后审”

得知福田法院对拘留决定与实施拘留之间存在时间差所作的解释之后,陈书伟是否还偏执地认为有关方面存在“先判后审”嫌疑呢?陈书伟对记者的提问仍然是一个字:是!

陈书伟认为,法院的解释也许合情,但他个人依然认为,上诉状是写给深圳中院,上诉是依《民诉法》第147至150条做出的,第147至150条是在《民诉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中,故此,对上诉状的处理应当由深圳中院而非福田法院。

其次,陈书伟还认为,作出拘留的理由是“操”字侮辱司法人员,而上诉状上的“操”字到底是侮辱哪个司法人员,“操”怎么就构成侮辱了,至今他坚持认为有关方面还须进一步论证,使得拘留理由能够自圆其说。

陈书伟还辩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他个人认为即使诉状中出现谩骂、人身攻击等内容,法院也应当受理。“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就算全世界都认为写‘操’字是我的错,我还想反问一下,法院是否做到在决定拘留我前,已经说服我实事求是地修改了?”他说。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申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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