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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回答“操”字案有关问题

http://www.sznews.com   2009-05-13 08:04  深圳新闻网    【字号:  

不服判决写“操”字上诉 深圳男子获释后再申诉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 

    深圳新闻网5月13日讯 “操”字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昨日(5月12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来自全国、省、市多家媒体的提问。

决定与拘留有时差很正常

问:陈书伟4月23日被拘留,但拘留决定书落款时间是4月8日,是不是存在“未审先判”?

答:司法实践中实施拘留时间与作出拘留决定的时间相隔一定时间的情况,非常普遍,随着当事人的态度和拘留难度不同,而会有较大差别,但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拘留决定作出后,多次通知陈书伟来院说明情况并修改上诉书,陈书伟一直拒绝,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情况,我院4月23日晚上对其最终实施了拘留。

问:为何陈书伟因上诉状“不雅”被拘留之后,同一上诉状又获接受?

答:对于陈书伟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妨害诉讼的行为,我院已采取拘留措施对其予以处理。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的权利,并对上诉状作了形式要求,此案我院将依法移送上级法院审查。”

“操”字明显是侮辱性语言

问:法律有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说明“操”字是侮辱性的,不可以出现在起诉书中?

答:这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侮辱性的语言不可以出现在起诉书中。但是,对于哪些字、句是侮辱性的,法律不可能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予以穷尽。不光是中国法律如此,全世界的法典,都不能做到这样。按照常识,中国人都知道,“操!”是侮辱性的语言。《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中只能对“事实与理由”进行陈述,而“操!”显然不是在陈述事实,也不是在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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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申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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