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5-12 15:3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翻版“许霆案”】
相似点1:“福”从天降
许霆:
账面余额仅有百来元,取出1000元后竟然只扣除1块钱,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出错狂刷171次,从广州一家银行提走17.5万元后逃之夭夭。
由山西前来广州打工的许霆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本来只想取款100元,谁知机器里面“吐”出来的却是1000元,再进行余额查询,显示仅扣除了1元。许某大吃一惊,然后抱着试试的心态,他再次点击100,出来的还是1000,而余额扣除仍然只有1元钱。反复数次,许霆已经从这台“神奇”的ATM机上取出了5.4万元。
清洁工梁丽: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
相似点2:无端犯法却懵而不知
许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而许霆则潜逃,直到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清洁工梁丽:
梁丽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相似点3:无期徒刑
许霆:
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清洁工梁丽:
倘若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律师意见】
律师:梁丽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司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梁丽知道纸箱内物品价值比较大后拿回家中,尽管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专家意见】
民法应予以优先考虑
有专家认为,应该考虑到刑法定罪量刑时通用的谦抑原则,即一个案子如果能用民法解决,就不要再动用刑法来解决。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很多人都会经受不住诱惑而去做的话,就不应该再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如果一个人采用非暴力手段非法侵占了一定钱财,就应该以终身自由为代价,还是太严重的。专家认为如果一方出现侵权,则应首先动用民法法律,不能擅用公权刑法。
盗窃罪PK侵占罪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可以判处死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网友留言】
在大洋论坛上,多数网友对于清洁工的遭遇表示同情,纷纷认为量刑过重。大洋网友weibinlv说到:“人家一个清洁工会懂得那么多可为与不可为吗?还无期!人家抢的也是无期!支持警告教育后重回岗位!”大洋网友dayoo654521也说到:“一定要支持这位女工,如果给别的路人捡了,看你怎么找,你打工的做一辈子都赔不完,你还要谢谢人家这位清洁女工。”
当然,也有反对声音。大洋网友dayoo654008说到:“在行李车上捡到东西丢到垃圾桶,再自己捡回家?主观明显。我们这里很多河南籍打扫卫生的把市场个体户的商品当垃圾扫到他们的家里,给你发现了就说以为你不要的,也奈何不了他。”
以下为部分大洋网友精彩留言:
大洋网友hero1990:是盗窃起诉还是非法占有起诉??压根儿就不能起诉!!!如果起诉我只能说你们没有人性积点儿阴德吧!!!
大洋网友dayoo654530:这不是偷,也不是抢。这是一个意外。她把贵重物品拿回家是为了财物的安全和自身的责任,因为现在社会上的很多人很难让人去相信,况且她只是一个清洁工,对法当然也不是太了解。再说了,捡到后,她并没有拆开来看,是她的同事拆开的。就这一点上他就不是偷。没有哪一个小偷在偷到东西后去告诉别人。我就有说那些执法的人太无知了!因此也就不太让人来相信了!
大洋网友dayoo654533:拾到到东西的被判无期,那贪污 受贿 浪费的人 怎么处理?是不是因为清洁工无权无地位吗。
大洋网友dayoo654538:如果说这个事情要判无期,那么成都悍马连撞5车2人死亡3人重伤司机逃逸一案怎么定刑才10年?
大洋网友octoberfox2:依照法理,是应该判无期,目的是警戒那些后来人,对于不是自己的物品千万不要起异心。 但是试问,1、后来,会有多少人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下就捡到300万的东西?2、如果捡到的是2000元以下的东西呢,又没有人报警?3、如果这个女工当时逃之夭夭,你们怎办,或许你们一辈子也抓不到。
大洋网友dayoo654544:以后见钱不能捡可以叫人捡,见人摔倒不能扶可以叫.看到小偷不要理.要不倒霉的是你。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申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