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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相差50万引发购房纠纷

http://www.sznews.com   2009-04-30 08:06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庭后,仲裁员表示希望双方就该案达成和解,程小姐坚持的两个和解条件,一是退还房产,二是房价降低3万至5万元。刘先生都觉得难以接受,“这两个要求都很无理,也很过分,明明第一份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凭什么仲裁委迁就违约方要我作出这么大让步?”和解迟迟难以达成。

  记者致电程小姐了解此事时,她说:“现在这个事情已经交给仲裁委来裁决,你有什么疑问可以采访仲裁委。”随即以有事为由挂断电话。

  律师意见

  第一份合同合法有效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天。他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的房产证已经办理,说明该房屋原产权明晰,第一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双方均应遵守,不能擅自违约或变更合同。而第二份合同明显是为了买方避税,其约定的价格与第一份合同的价格相去甚远,不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买方若拒不履行合同是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该房屋交易已部分履行,并且继续履行可行,因此买方应放款给卖方,并将余款做按揭或直接付款给卖方。卖方在买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应依约履行交房义务。

  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七十七条对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为“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依照简易程序,该案应在4月中旬作出裁决。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市仲裁委仍未对该案作出裁决。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编辑: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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