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4-30 08:0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购房是人生大事,置业者一定要谨而慎之。本报记者 张小禹 摄
一份合同约定房价55.5万元 另一份合同约定房价4万多元
“阴阳合同”引发购房纠纷
深圳新闻网讯 近日,读者刘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在卖房过程中听从中介建议和买方签订了阴阳合同,本是为了买方避税,却引发纠纷至今未能解决。他希望自己的经历可以对读者有所警醒,在二手房交易中一定要提防合同漏洞,维护好自身利益,以免重蹈他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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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阴阳合同”
2008年11月28日,刘先生通过中介世洲地产,与购房方程小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即“阴合同”),约定以55.5万元实收的价格卖出位于罗湖区贝丽花园的一套房子,程小姐现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根据双方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第8条,买卖双方需支付税费均由买方支付。该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在签署本合同后因递件过户需要签署房协及国土部门指定格式合同版本时所填写的价格为登记价格”,“价格方面的约定应以本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履行以本合同为准”。
同年12月8日,双方到深圳市国土局罗湖分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刘先生和买方签署了由中介代为打印好的“阳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业务员为帮助买方规避相关税费,在该合同第五条明确“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2548元”。同一天,买卖双方和银行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代保管协议》,程将39.5万元作为购房款交银行保管,并约定买卖双方向银行提供《二手楼交易委托代保管资金划转付委托书》后,代保管资金划入卖方的账户。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编辑: 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