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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蒙在鼓里铺位悄然“蒸发”

http://www.sznews.com   2009-04-02 09:58  深圳新闻网    【字号:  

 

律师:擅自侵占铺位已属侵权

洪经理坚持张小姐应该就租用事宜,找舞厅的经营方商量。可张小姐认为,管理处在没有获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同意这家舞厅进场改造,划走了自己的柜台铺位,没有尽到维护业主权益的义务。更令人气愤的是,她从来没有变更过手机号码,事情已经发生1年半,居然没有一个人告知她发生的一切,严重侵犯了她的利益。

对此,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罗武章律师认为,当事人合法购买该铺位产权并已进行产权登记,依法应享有该铺位的所有权,而所有权是一种自主的排他物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该物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按照《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关各责任方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侵占其铺位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此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法律责任。若有关责任方不愿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记者 方胜 文/图)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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