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4-01 08:04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 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员工有何影响?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工资问题进行解读。据悉,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
昨天,在我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入企业工作,但发现企业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其实际工资的基数来计算,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没想到仲裁结果是企业行为并不违法。张小姐告诉记者:“我的收入有好几部分,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是按2000元给我计算加班工资,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仲裁过程中,记者得知,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迫在眉睫。
据介绍,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了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今后,员工加班、休假可拿多少工资,就不用算“糊涂账”了。(记者 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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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假期均可带薪
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颁布之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决定已由市政府提交给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改决定,最低工资将由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也明确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将修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施行于2004年。该条例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受制定时认识的局限,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如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规定,因企业未普遍实施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最近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将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解决宝安、龙岗两区的加班工资争议,实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全市统一,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将全部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