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3-31 07:59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 从4月1日起,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将成为历史。根据公安部新规定,深圳交警将调整电脑系统,4月1日起,所有交通罚款滞纳金都不得超过交通罚款本金数额。之前尚未缴纳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将失效,根据新规定进行处罚。
从2005年8月1日起,凡是在我市被“电子警察”拍摄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的本市车辆,交警部门采取邮寄送达和媒体公告相结合的方式,将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告知当事人或车主。处罚决定书送达或媒体公告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果车主没有缴纳罚款就将产生滞纳金。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滞纳金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产生的“天价滞纳金”成为广大车主关注的热点问题。
昨日,记者就规定滞纳金上限问题采访了市交警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据介绍, 2008年12月,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指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编辑: 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