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3-27 07:21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3月27日讯 昨天,市政府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相应立法,我市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率先探索建立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可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更好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进行扶持救助,实现“住有所居”,也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全体家庭成员均为户籍人员方可购保障房
在保障方式上,《条例草案》规定,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同时为了确保更多困难群众受惠,《条例草案》规定,一户家庭只能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补贴。
虽然此前我市符合条件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高于租赁保障性住房,但《条例草案》却凸显鼓励以租为主,以售为辅的原则,这反映在租房条件和购房条件上,购房条件比租房条件更为严格。如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则可,而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则要求全部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条例草案》说明指出,受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土地资源承载能力有限的制约,对于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其他人群的住房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加以解决。
对于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要求实行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申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