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1-20 07:4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 曾在深圳某科技公司任职的员工王某去世后,其母亲要求公司将股票期权37136股过户给她,由此引发了纠纷。昨日,这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儿子的股票应过户给我”
原告邹女士的儿子王某原是这家科技的员工。邹女士诉称:2005年1月26日、2月21日,这家科技与王某分别以派股和认购的方式签订了23436股和50835股共74271股的《股份持有协议书》,王某也作出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作为《股份持有协议书》的补充。2007年4月16日,王某被人发现死于福田区的住处,公安机关鉴定其为猝死。
邹女士认为,根据《股份持有协议书》、《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王某持有的股票期权是竞业禁止补偿费,该科技公司应当将王某持有的股权过户给她。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王某因病死亡一次性救济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同时要求这家科技将王某持有的公司股票37136股过户给她。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邹女士要求的一次性救济金待遇及股票期权,是因经济补偿、福利发生的争议,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法院直接立案受理的范围,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该院据此一审裁定驳回邹女士的起诉。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