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1-07 18:2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生下其儿子,但其儿子在出生后被发现存在“右耳外观(外耳廊)畸形”。后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 2008年7月1日,深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并作出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据此认为,南山某医院的《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已合理的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作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因此张女士一家告医院造成了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詹先生、张女士和其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是否属于医疗过错成焦点
判决后,张女士和其前夫詹先生、儿子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张女士儿子的整形费、陪护费、食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36万。
张女士等三人认为,医院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表示其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倒置的原则,医院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就应推定其具有医疗过错。张女士充分信赖该医院而自愿选择分娩其儿子,结果致残疾儿不利后果出现,医院的医疗服务告知义务明显缺陷,致使她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即使不经医疗过错鉴定,仅依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医院的医疗过错也是明显的。
医院方则对张女士及其儿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遗憾,但他们认为,该院仅是二甲医院,仅有产前筛查资格,B超检查按规定无须照胎儿五官。而且按照目前的B超技术,在极为少见的情况下,宝宝的大小及在母亲体内位置等因素,将会使宝宝的某些部位显示不佳或无法显示,甚至出现伪像或假像,造成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出现差异。医院也已通过《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张女士也签名确认了。这是目前医疗技术的局限,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责任。
因医院方不同意调解,法庭表示将合议是否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再继续进行审理。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