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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不得相互挤占随意支配

http://www.sznews.com   2009-01-07 13:32  深圳新闻网    【字号:  

15年的“杠杠”是否太硬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且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依照现在的规定,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现实中,有的就差一两年就退休了,交不了保险费,最后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的钱。现在大多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而记入个人账户的仅为8%。如果缴费不满15年,对个人来说显然不划算。

在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单晓鸣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法律,也就是说,每一位公民在这一部法律当中,都能够找到自己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的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应是低“门槛”。

谢圣远提出,现在执行的15年缴费年限太严格,社会保险法草案能不能考虑规定降低年限,甚至不规定年限,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按缴费年数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主动参保。

为“盯牢”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险法草案做出多项规定。比如,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费,谁收谁管,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谢圣远建议,应该尽快明确,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收管混乱。

应体现“权利”主导的立法理念

同时,谢圣远教授还谈到,在实行养老保险转移后,极有可能会出现“机会主义”。“比如深圳等高收入的地方,由于当地工资收入水平相对与内地要高出不少,农民工在这里缴纳养老保险后所享受到的退休金也比内地高。在实现养老保险转移机制之后,在收入比较低的地方务工的农民工,临近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就会想方设法到深圳等收入比较高的地方打工。而他们最后所拿到的退休养老金却是按深圳当地的标准发放的。这样,他们就可以在此前缴纳‘较低的成本’后享受到‘较高的回报’。”他说,这种情况到时候肯定会存在,而发生这种情况就会引起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如此,在深圳务工中年岁较大的农民工占的比重就会逐步上升,这对于这个城市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另外,他说,在考虑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机制时,应该从更高的战略意义上来做好这件事情,这就是要考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同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问题,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缩小城乡差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同时,他认为,社保制度固然需要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担责任,但说到底,社保立法的本质乃是劳动者的权益法、福利法。当下社保法草案的改进,已经体现了“权利”主导的立法理念,不过也应该看到,社保改革仍在进行中,对一些重大问题诸如“缴费费率”、“征收体制”等仍存争议,这就意味着,如何坚持“权利”导向仍将考验立法者。(本报记者 高申现)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编辑: 叶巧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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