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1-07 10:31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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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买方依本合同付清购房款后,即取得该住房的占有、使用权。在买方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之前,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除按揭外)。
第十七条 签订购房合同满五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买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买方须在三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交纳自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编辑: 叶巧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