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1-07 10:1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如果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而私自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违规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监管部门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我市相关监管部门一直加大对通过手机短信、“小广告”、互联网等非法推销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2008年2月26日,根据市民的举报,深圳市广电局和罗湖区广电局等单位,就曾联合打掉了隐藏于罗湖区莲塘村的非法安装“小前端”接收卫星电视信号的窝点。(本报记者 罗国淮 文/图)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叶巧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