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8-10-06 14:06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律师:
翠湖花园管理处行为已构成侵权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张鹏认为,在本案中,俊景园开发商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依法成为所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其有权经政府批准于该宗地进行房产开发建设,并有权处分该宗地上之建筑物。俊景园房产销售后,宗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即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在规划范围内道路的通行权。
翠湖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宗地的权利人,故其不可于他人宗地规划范围内设置建筑物。其持续占用俊景园道路利用岗亭收取费用之行为,即构成侵权。针对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行为,俊景园开发商或业主均有权依法诉请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若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给俊景园开发商或业主造成损失的,尚应依法赔偿损失。(记者戴书伟 实习生韩畅 臧培丽 文/图)
来源: 深圳晚报 编辑: 申文峰